股权投资争议问答(一):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如何解决?

新闻动态 2025-12-05 14:57:39 107

汉坤 • 观点 | 股权投资争议问答(一):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如何解决?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刘冬 | 章伟 | 齐瀚葳 | 钱能

序 言

股权投资领域,高收益与高风险如影随形。从投资阶段的决策,到投后管理的细节,再到退出路径的选择,每个阶段的策略选择,都可能对投资安全与回报造成颠覆性影响。

作为长期深耕公司争议解决领域的团队,汉坤公司争议解决团队曾陪伴投资人参与商业谈判的博弈、化解投后管理的分歧、破解退出的困局。多年实战经验让我们发现,尽管投资项目与被投公司各有不同,但投资人在股权投资过程中遭遇的困惑、痛点与风险点,往往具有高度共性。

如何提前预判风险?如何在争议出现时精准破局?这是汉坤争议解决团队始终在探索与实践的课题。基于多年服务经验与行业观察,我们推出本次系列文章,以问答形式回应股权投资流程中的风险与解决方案,以期为各位投资人提供参考。

本文是股权投资争议问答系列的第一篇。实务中,被投公司的全体股东(部分情况下被投公司也会参与)通常会签订股东协议,对各方权利义务、公司治理安排等作出约定。而公司章程作为被投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同样会对公司治理事项进行规范。当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并存时,易产生内容冲突及适用争议。本文将围绕以下四个问题,介绍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差异,并重点分析二者发生冲突时的具体适用规则和建议。

股东协议是什么?签订股东协议有什么用?公司章程是什么?与股东协议有什么区别?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存在冲突,司法机关通常如何处理?对于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潜在冲突,如何事前防范或者事后救济?

01

股东协议是什么?签订股东协议有什么用?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和行使、公司事务的管理方式、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

一般而言,股东协议可以分为部分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和全体股东(被投公司也可能作为签署方)共同签署的股东协议。前者一般是约定股东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不仅能够约定股东之间的关系,在特定条件下还能对公司治理作出特别安排,对公司产生约束力(本文中提到的股东协议均指后者)。例如: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需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全体股东可以以签订股东协议的方式作出决定,而无需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第59条);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可以约定公司不设监事(《公司法》第83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210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224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227条)。

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外,实践中针对公司治理事项,股东协议常见的约定还包括:将公司的特定经营决策列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如公司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需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等),赋予部分股东对特定决议事项的一票否决权等。

02

公司章程是什么?与股东协议有什么区别?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明确公司法律关系中各类主体(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公司治理基本规则的必备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性、法定性、真实性和公开性等特征[1]。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主要如下:

签订依据不同。公司章程是依据法律规定必须制定的;股东协议由股东自主选择签订,并非公司必备文件。主体效力不同。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宪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股东协议一般仅在协议签署主体之间发生效力,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发生效力(见第一问)。侧重点不同。公司章程相对更侧重于公司整体治理结构;股东协议则更侧重于股东权利义务的具体安排。修改规则不同。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重大决议事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需经过股东会多数决(2/3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协议则必须由协议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才能进行修订。

可见,虽然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存在一定相似性,功能也可能有所重叠,但基于上述区别,投资人股东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签订股东协议。例如,虽然公司章程是“公司宪章”,但经过多数决即可修改章程意味着股东协议的约定反而具有更强的稳定性。所以,实践中投资人往往更倾向于签订股东协议,明确投资人在公司治理中所享有的各项特殊权利。

03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存在冲突,司法机关通常如何处理?

股东协议通常只能对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公司内部治理事项进行约定,而公司章程除了规定公司内部治理规则外,还需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公司登记事项。因此,根据“内外有别”的原则,涉及公司外部第三人事务时,股东协议一般均不能对抗协议签署主体以外的第三人,而应以公司章程及登记情况为准。

在司法实践中,更常见也更重要的问题是,当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就公司内部事务发生冲突,应当如何解决?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的统一适用规则。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需要综合判断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何者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常见的判断规则包括:

第一,按照时间顺序判断,即以最新形成或修订的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为准。例如,在(2024)渝0106民初3307号案例中,对于股东之间就出资期限的争议,法院基于股东协议形成于公司章程之后等理由,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股东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完成出资的诉讼请求。

第二,如果股东协议中约定了诸如“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股东协议约定为准”的优先适用条款,一般认为该约定有效,并按照该约定适用。如在(2025)渝民申95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协议各股东一致同意将《合作开发协议》的条款作为优先适用条款,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公司各股东具有约束力”。

第三,除上述一般规则外,司法机关还可能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分析判断。例如:各股东在争议发生之前实际遵守的是股东协议还是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否是仅为办理工商登记而签署的模板文件?股东协议签署后,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是否涉及争议事项?公司章程修订是否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04

对于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潜在冲突,如何事前防范或者事后救济?

实践中,就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治理事项上产生冲突时,司法机关尚未形成统一适用标准。故投资人需要理解二者的协调关系以及潜在冲突,通过事前防范、事后救济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从事前防范的角度来看,我们建议投资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核心权利条款同时约定在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中,避免二者发生冲突。如果有条款不宜在提交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中体现,也可以考虑分别准备提交备案的简版章程和实际遵循的详版章程,并在详版章程中约定核心权利条款。约定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时的优先适用条款。为维持股东协议中投资人权利约定的稳定性,避免其他股东通过修订公司章程损害己方权利,可以考虑在股东协议中明确约定优先适用条款。同步修订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在修订股东协议和/或公司章程时,如果修订内容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均有涉及,建议同时进行修订,保持二者内容的一致性。

从事后救济的角度来看,如各方就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适用产生争议,我们建议投资人可以按照如下角度分析并争取适用对自身有利的约定:

就产生争议的特定事项,确认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具体约定如何,考虑哪种约定更符合自身的利益;确认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签署时间的先后顺序;确认股东协议是否有优先适用条款;确认各方在争议发生前,实际上是按照股东协议还是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结合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签署与修订时间、条款约定、履行情况、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分析论证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应在案涉争议中优先适用。

注释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使用(上)》,第13-14页。